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确保道路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相关道路地交通组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罗湖口岸(火车站片区,含和平路)交通组织的调整
(一)建设路从嘉宾路口起以南路段北往南方向,禁止除公交营运大中小巴和出租小汽车以外的社会车辆通行。
(二)对经和平路(船步街路口以南段)进入罗湖口岸交通楼、火车站广场或沿河路通行的空载出租小汽车实行按车牌尾数单双号对应日期的相反号数准予进入通行。
(三)和平路船步街路口以南路段设置出租小汽车专用道,供出租小汽车专用。所有载客经和平路进入罗湖口岸交通楼的出租小汽车,按交通标志标线指引在出租小汽车专用车道排队进入,在到达交通楼落客后,禁止在交通楼停车场候客或载客。
二、关于东门中路(深南路口至晒布路口段)交通组织的调整
(一)每日12时至22时对经东门中路南北双向通行的空载出租小汽车实行按车牌尾数对应日期分单双号准予通行。
(二)每日15时至19时对经东门中路南北双向通行的社会车辆实行按车牌尾数对应日期分单双号准予通行。
(三)东门中路南北双向靠右侧各2条车道为公交专用道,禁止公交营运车辆使用非公交专用道通行。
三、关于华强北路(深南路口至红荔路口段)交通组织的调整
(一)每日16时至20时禁止除公交车外的社会车辆驶入。
(二)华强北路南北双向靠右侧各1条车道为公交专用道,每日20时至次日16时禁止公交营运车辆使用非公交专用道通行。
四、请广大驾驶员注意交通标志标线的变化,服从交通民警的指挥。
五、本通告自二○○六年十一月九日至二○○七年五月八日施行。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