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李先生来电咨询:我一直关注晶报追踪宝马车撞死退役士兵逃逸案的报道,肇事者终于被抓住了,感到大快人心!现在查明这个肇事逃逸者是个交警,在法律上会不会加重判刑?假设司机在清醒的情况下和醉酒的情况下交通肇事逃逸,判刑方面有没有区别?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黄远伸律师:根据《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肇事逃逸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故意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作为一种对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危害性极强的行为,既违背伦理道德,国法也不容。我国刑法对此行为做出了特别的规定,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刑法》第133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目前查明了肇事逃逸者是个交警,那么在法定刑罚的范围内,可能会从高的标准,例如法定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那么可能会贴近上限,这个由法院综合裁量,但不会说,比七年还高。有的人认为醉酒后,是由于酒精作用大脑而产生不受控制的特殊情况,行为难以控制,主张醉酒后的行为后果责任应减轻,这是错误的认为。在醉酒状态下,行为人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减弱判断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并不会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且醉酒的人对自己行为控制能力的减弱是人为的,是醉酒前应当预见并可以得到控制的。《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一般情况下,无论醉酒,还是清醒,都不能逃避和减轻责任,也不会仅仅因此而加重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