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五十三号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2011年12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区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以及其他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特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城市建设和管理相协调。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严格监管、单位主动负责、公众积极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是全社会的责任。
车辆所有人、驾驶人、乘车人、行人以及其他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鼓励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道路交通安全技术、设备;鼓励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活动。
对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